财税法规



  6.表中“合格证”栏,应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中的车辆制造企业名称,此次报表中该栏为必填项,不得为空白。
  7.表中“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应填写“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机关代码。

  (四)上报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应认真做好本地区车价信息采集的组织工作,对本地区采集上报的车价信息各项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避免漏报、错报情况的发生。
  2、2009年第二期车价信息采集仍采取在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外,按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见附件二)的内容上报EXCEL表。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将采集、审核、汇总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通过FTP于5月6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为://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购税处/车购税车价信息备案/2009年第2次车价信息。

  二、汇总工作
  (一)时间及地点
  我司定于2009年5月上旬组织集中汇审,具体汇审时间及地点将另行通知。

  (二)具体要求
  1、参加会审人员须携带笔记本电脑1台、车价信息电子文件(EXCEL格式)。
  2、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采集车辆价格信息。
  3、要严格审核《车辆购置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中各栏次的内容,尤其要重点审核“序列号”、“主要配置”栏的内容,不允许出现错误。
  4、对于型号相同而配置不同的车辆,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七、第八条的规定采集。配置名称要按照《附件一》中的规范名称填写。
  5、各地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车型情况进行整理,对不符合车辆落籍要求的车型进行剔除。  

      下   载: zip 文件  

       关联政策:货便函[2009]98号 关于2009年第3次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