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国英中贸易协会南京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6]1238号       2006-12-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法规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英国英中贸易协会南京代表处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27号)收悉,批复如下:

  英国英中贸易协会南京代表处于2004年12月成立,主要从事英中贸易及投资的促进、咨询业务。英国贸易及工业部英国贸易投资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英国英中贸易协会属于主要由政府划拨运营经费的非营利性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对英国英中贸易协会南京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