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执行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财办企[2010]23号     2010.2.23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请示》(鞍钢政[2010]15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生活福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对离退休职工延期支付的生活、医疗等福利。因此,你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加强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将供暖费补贴、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归集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根据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有关规定,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财务政策上不再规定列支的比例。企业申报职工福利费纳税扣除的具体项目、标准,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财务管理与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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