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8年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财发[2008]351号   2008-09-09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加快推动大中城市"早餐工程"发展,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08年在部分中心城市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是以现有餐饮加工企业为主体,采取原料统一采购、产品统一加工,面向早餐网点开展统一配送,为城乡居民提供早餐的经营实体,是推进"早餐工程"发展的关键环节。2008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在地方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10个城市,每个城市确定2家影响力大、示范性强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根据城市早餐需求规模,按照《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建设、改造大型(面积超过8000m?)或中型(面积为5000m?左右)、小型(面积为2000m?左右)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增强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管理、冷链与配送功能,完善早餐经营网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流程,使其在保障城市早餐供应、提供"卫生安全、方便快捷、经济实惠"的早餐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试点申报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择优推荐试点城市和企业,原则上各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试点城市1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直接申报,每个城市推荐的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

  (一)试点城市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2、已制订城市早餐发展规划,或将早餐网点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3、具备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各项保障措施。
  4、拟推荐的试点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社会效益好、带动就业多,在当地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企业信用与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2、企业经营符合《早餐经营规范》(**/T10443-2007)要求,具有产品生产标准、工艺与品控流程标准、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早餐服务收入占60%以上。
  4、企业已建有一定规模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其面积在1000m2以上,相应提供配送的固定早餐网点不少于10个,或流动早餐网点不少于30个。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试点城市和企业审核后出具的推荐意见(见附件2表一、表二)。
  2、试点城市申报材料: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方案、供应网点数量、覆盖区域与人口、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城市早餐发展规划,或含早餐内容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各项保障措施;城市政府意见和城市商务部门对试点企业的推荐意见(见附件2表一、表二)。
  3、试点企业申报材料:《试点企业推荐表》(见附件2表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建设方式、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实现功能、预期效果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经营资质原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上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企业相关标准和制度。

  (四)申报时间要求
  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将推荐材料于2008年10月10日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于2008年11月底之前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和专家论证并择优选择10个城市(每个城市选择2个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三、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资金支持内容
  1、食品安全检测系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系统,配备相关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提高企业对食品原辅材料的农药残留、食品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等的检测能力,实现对食品全方位、多环节的质量与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加强对食品加工全过程的品质安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