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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P://center/流转税司/申报评估处/存根联滞留发票核查”目录下,《存根联滞留发票购货方核查结果情况表》通过登陆税务总局内部网http://130.9.1.55:7005直接填写或上传。

  五、核查工作组织
  此次核查由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征管、稽查、法规、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核查,稽查部门负责查处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达到立案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

  六、核查工作要求
  (一)核查存根联滞留票,目的是为了核实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核查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认真开展存根联滞留票的核查与协查工作,及时反馈各项结果信息,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销货方税务机关在协查过程中,应保证取证资料与原件内容相符,在取证复印件的空白处注明取证来源、并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的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税务机关具体的协查人签字。销货方税务机关还应妥善保管调查取证资料,当购货方税务机关核查时,应及时提供《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销货方协查单》和相关取证资料。
  (三)购货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43号)规定的程序和评估方法,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据,逐一说明每张滞留票未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对其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核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达到立案标准的,应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为企业开脱责任,提供虚假证据,违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附件:
    1.存根联滞留票销货方协查单
    2.销货方税务机关存根联滞留票协查结果情况表
    3.存根联滞留票购货方核查结果情况表
4.《存根联滞留票购货方核查结果情况表》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