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核查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
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体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三、监督管理
以上两种企业(实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