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总局涉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文件清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附件八、附件九(国税发[2003]5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全文失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全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