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84号    2006-12-31

北京、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湖南、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中信银行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信银行在股改上市清理出的财产损失6091225578元 ,准予该行先以清单(见附件)的形式,在2006年和2007年由该行总部统一申报扣除,其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要依据该行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该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税款。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清单中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反馈。

附件:

中信银行财产损失明细表

资 产 项 目

额(元)

信贷类

总行营业部

1090592178

总行管理部

65478545

深圳分行

246679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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