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6-13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补充文件:
财税[2005]107号 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关联政策:
有关基金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总结
备 注——依据财税[2012]85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1.1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