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管理软件已不适应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将该表进行修订,更名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1),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有关《汇总表》汇总上报问题。国税系统根据修订后的新申报表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所做的规定,汇总上报《汇总表》(包括全部经济类型的总表和分经济类型的分表);地税系统结合实际按照汇总表的口径汇总上报《汇总表》。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要求,根据汇总表口径的结构和内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新申报表与汇总表口径衔接应用工作,按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在推广应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
  (三)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及总结的上报和传递,应使用软盘、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汇算清缴汇总数据以EXCEL格式上报,汇算清缴总结以WORD格式上报。
  (四)报送《汇总表》及汇算清缴总结的时间、内容等应按照《汇缴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9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