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5.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与结构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1.结构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组织初审的情况、申请单位及项目的基本介绍、项目预期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初审意见及对项目真实性的审核等内容;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下同)与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该项目向基地或行业内企业提供无偿或优惠服务、技术交流共享的相关协议。中央企业须提供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上述协议。协议应明确项目申报单位向基地或行业内企业、机构等提供服务或技术的具体内容,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情况的有关要求,以及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3.《2008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
  4.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仅送商务部产业司)。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本),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下同)、财政部(企业司,下同),逾期报送材料不予受理。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项目评审。

  (四)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精心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论证和筛选,严格控制项目申报数量。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分析评价,于2009年10月10日前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有关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六、资金拨付
  (一)项目经商务部、财政部审核确定后,中央企业申报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拨付地方财政部门。
  (二)结构资金采用部分预拨方式,项目审核确定后拨付60%资助资金,验收合格后办理资金清算。
  (三)地方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应在2009年8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项目验收不得延期,具体规定另行下达。
  七、项目申报联系人
  商务部产业司:
  出口处 付英晟 010-65197403 65197563(传真)
  高新处 徐紫光 010-65197363 65197565(传真)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规定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反映。
                          
  附件:
    1、2008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申请表(地方)  
      2、2008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申请表(中央企业)
    3、2008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汇总表

    商务部 财政部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