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函
2010-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
2010年2月25日,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产发[2010]10号),部署了今年的动漫企业认定工作。为贯彻落实《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首批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便利企业申报,现就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方式
申报认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应向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动漫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认定机构)推荐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由省级认定机构向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
二、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材料
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以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认定重点动漫产品,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动漫产品许可证书复印件、动漫产品版权证明材料;
3、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提交有关动漫产品销售合同、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及合同约定款项银行入账证明,以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动漫产品收入、版权出口收入情况;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提交动漫产品所获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证书复印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省级认定机构推荐证明。
4、办公室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以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认定重点动漫企业,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动漫产品版权证明材料;
3、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提交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情况;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提交销售合同、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及合同约定款项银行入账证明,以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动漫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收入情况;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省级认定机构推荐证明。
4、办公室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四、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可同时提出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并在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对申请认定重点动漫产品的情况做出说明。
五、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2。
专此函达。
附件:
1.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 下载: doc 文件
2.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下载: doc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