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101号       2006-0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手段。
通过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企业一个年度所得税申报、征收和管理情况实施全面、综合的审核和评定,既可发现企业申报纳税、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又能发现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的不足。各地要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严格工作程序,确保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二、强化内部培训,加强纳税辅导,不断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能力。
各地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释和培训辅导,确保税务专业人员和纳税人理解、掌握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规定。一方面,要加强对税务专业人员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岗位工作技能。另一方面,要针对以前年度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问题和常见错误,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予以重点辅导,确保申报数据的正确性。

三、建立四级审核网络,加大汇算清缴数据审核力度。
各地要继续强化责任意识,把好数据质量关。要通过建立健全汇算清缴数据质量审核分级负责、上级复核的机制,形成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地市局、省局和总局四级数据审核网络。各地要熟练地掌握和应用审核工具,上报总局数据前应分地区利用审核工具进行预会审,对发现的错误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列示的错误和疑点提示信息及其描述,逐条、逐项分析原因进行核实,及时修正错误,确实无法修改的也要说明原因。要认真核实2005年度企业基本信息,与以前年度不一致的,特别是纳税人识别码,主管税务机关要加以确认并进行修改,确保汇总数据的正确性。

四、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一)汇算清缴数据的上报和传递,应使用软盘、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汇总、传递汇算清缴数据前应查杀计算机病毒,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和传播;
(三)使用计算机制作、处理、存储交换汇算清缴资料时,应对计算机硬盘、软盘等设备采取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等保密措施,防止有关内容被无关人员知悉或获取;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专机管理汇算清缴数据,避免数据丢失,且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以光盘等存储介质备份电子汇算清缴数据,并专档保存和管理纸质汇算清缴文档。

五、充分利用汇算清缴数据,提高汇算清缴效用。
一是要有针对性地统计分析相关数据。为便于各地统计和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总局在汇算清缴系统中新增分外资区域、分投资规模、分投资区域的情况统计表或指标表,连续亏损三年或五年亏损企业的分户亏损情况和汇总统计表,以及企业年度亏损弥补与结转情况分户表等7张统计表和指标表(式样见附件1至7),汇算清缴系统将自动生成上述表格,供各地参考。二是要抓好对两类企业的调查工作。为了**清外资企业零申报及亏损的真实原因,今年的汇算清缴软件中,总局完善了零申报企业和亏损企业的填报内容(表格见附件8至17)。各地在汇算清缴数据录入时,要根据软件提示,选择录入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的详细数据。同时,要利用汇算清缴软件提供的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的分析功能展开分析、调查和研究工作,并形成专题报告,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一并报送总局。

六、按时保质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
各地应严格按汇算清缴工作规程要求报送A类汇总表、B类汇总表、A类指标表和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情况分析图表和年度比较表;各地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和工作报告以及省地市下发的有关汇算清缴的文件应制作光盘,于2006年7月31日前以特快专递报送总局,超过时限或数据无法打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