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外商投资研发中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第一条(二)、(五)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相关工作的管理
    (一)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对于在2009年7月1日和本通知发布日之间已采购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可就已征税部分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二)各有关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企业资格的过程中,认为必要时,可到企业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研发中心选项,并向商务部进行电子备案。
    (四)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对免/退税设备的监管。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后实施,请各地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商务部(外资司)联系电话:010-65197318,65197334,传真:65197332,65197322。

    附件: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下载: doc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