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请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08]14号      2008-09-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调整结构,技术进步,开拓市场,创建品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帮助四川等地震灾区和纺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困难行业中小企业发展。

二、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重点是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实施节能减排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生产节能减排产品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和帮助四川等地震灾区恢复生产企业的综合利用、技术进步项目等。

2.产业集群服务建设项目:重点是在产业集群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检测服务和工业污染集中处理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等。

3.困难地区和行业建设项目:重点是汶川地震重灾区资源综合利用、恢复重建项目;具有自主品牌的出口优势纺织行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等。

4.增加就业岗位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产服务型企业技术进步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对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和以较低费率收取担保费用的业务进行补助。

(三)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进行补助。

三、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除参加中博会的企业外,其它申报单位必需依法设立两年以上。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7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应当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为2009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6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5.申报增加就业岗位建设项目的企业,因建设项目新增加的就业人数应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5%.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2.2007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担保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7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08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四、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无偿资助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2007年单笔在3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1%与单笔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至800万元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0.5%之和;上述业务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于相关担保业务额0.5%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