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94号     2005-06-02 

新《个税法》学习心得系列<无极小刀>

新个税删除“其他所得”的辩证思析<叶全华>

新个税法下的“其他所得”还征税吗?<华税(深圳)>

取消11类个税“其他所得”,凤凰涅槃可有期?<段文涛>

“其他所得”行将寿终正寝 “偶然所得”等必然发展壮大<胡晓明>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相关政策——

财税字[1997]144号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    

财税[2009]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企业给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