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统计、分析环节的保密工作。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密报送。税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相关资料和信息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在限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借、还手续。

  (五)确保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资料、记载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个人收入档案存放场所的安全保密。存放场所要有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依据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形成的统计数据等资料,也应存放在设有防盗设备的安全保密的场所,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六)做好年所得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宣传中的保密工作。宣传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正面典型时,须预先告知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并注意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曝光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反面典型案例时,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有关规定,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需要,均不得透露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保密信息。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提供给媒体、其他部门和无关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司法或行政文书程序,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这些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有关的信息。

  三、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不断加强对干部职工、特别是接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意识教育,强化责任意识,自觉做好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工作。要建立层层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度,明确各个环节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责任。要建立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法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泄露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或者没有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泄露、丢失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和保密信息、个人收入档案和有关统计数据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