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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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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1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3]1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1999]709号
)规定执行。其为职工额外建立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所发生的支出,可做为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凡属于
国税函[1999]709号
文件规定比例限度以内的,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
八、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生的事项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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