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51号 2010.1.2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字[2009]1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
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关联政策:
国税函[2009]259号 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号 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
财企[2009]24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
1.国税函[2009]3号解读: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2.解读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探讨
3.注意工薪支出与应付职工薪酬的配比
4.职工福利费涉税政策解读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如何衔接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职工福利费四大处理要点
5.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税法规定对比表
6.规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凭证的探讨
企业职工福利费入账发票问题
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实务处理
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7.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相关规定
如何理解国税函[2008]264号中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据实列支下企业福利费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