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函[2006]902号             2006-09-30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第七条、第八条条款废止。

七种特殊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鲁自平>

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已经做出规定。现就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