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的通知

国税函〔2010〕30号        2010.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72号规定,为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200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制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统计范围

2009年度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由各预算单位汇总后(系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负责汇总), 以正式文件(纸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方法

(一)2009年度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仍使用2008年版“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格式、各项指标、编报口径统一按照财政部财库〔2009〕172号文件执行。同时,在编报过程中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200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共计有15个附表,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只填报01-10表。

2.“2009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节能”、“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环保”、“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进口产品”等三个表,在编报时请遵照有关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要求,特别是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填报。

3.200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相关表中“进口”、“进口产品” 的填报口径,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中规定的口径为准。

4.属于分散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具体按照各级采购人确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填报,已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都应当统计汇总,确保信息统计内容完整、真实,不重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