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
中纪发[2003]1号 2003.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2003年的春节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纪委《关于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弘扬艰苦奋斗精神禁止铺张浪费的通知》精神,现就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行为发出以下通知:
一、坚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生活用品等物品时,以“办公用品”的名目开具虚假发票用公款报销;禁止通过这种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甚至贪污公款。已经发生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二、经贸(商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发票的使用,要求商业企业开具的发票必须内容真实。要开展严格发票管理的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管,严格报销程序,规范报销凭证。尤其对办公用品的采购、报销,要严格履行程序,杜绝假公济私甚至侵占、贪污等现象。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具虚假发票、滥发钱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税函[2003]2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