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