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核对《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纸质或电子数据内容和内销报关单数据内容并确认无误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内销货物审单、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06年第5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