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34号 2003.12.1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为降低外汇风险,开展保值交易,进行超远期外汇合约买卖收益的确认,同意按已交割部分外汇合约实现的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王骏提示:此文件系旧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文件,文件本身应作失效理解。但其内容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并不过时。虽然这个文件本身是针对岭澳核电的批复,但是对所有的存在类似业务的企业应该是一直适用的。
假设岭澳核电2009年9月30日销售商品确认1000万应收外币,外币对人民币当日汇率为0.810,合同约定在2010年3月31日收取外币。为防止外币贬值,和中国银行签订远期外汇卖出合约锁定在2010年3月31日卖出1000万外币,合同约定实际交割采用的汇率是0.805。(未使用规范会计科目)
2009年9月30日,外币对人民币当日汇率为0.810,6个月交割的远期汇率是0.800
借:应收外汇货款 1000万*0.810=810万
贷:营业收入 810万
岭澳核电判定市场外币会走弱,为防止到期收回外汇可以兑换的人民币太少,需要锁定一个较高的汇率来尽量为自己多换回一些人民币。中国银行则判定市场会走强,二者开始赌博。
借:应收远期本币 805
贷:应付远期外汇 1000万*0.800=800万
期汇损益 5万
2009年12月31日,当日外币对人民币汇率为0.806,3个月交割的远期汇率是0.799
借:汇兑损益 4万(810万-1000万*0.806)
贷:应收外汇货款 4万
借:应付远期外汇 1万(800-1000万*0.799)
贷:期汇损益 1万
在2009年所得税申报时,汇兑损益需要申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期汇损益5万+1万=6万属于浮动盈亏性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需要计入应税所得。
2010年3月31日,当日外币对人民币汇率为0.803
中国银行首先收回美元货款
借:美元存款 1000万*0.803=803万
汇兑损益 7万
贷:应收外汇货款 810万
马上将美元存款按照合同锁定的0.805的汇率全盘卖给中国银行
借:人民币存款 805万
贷:应收远期本币 805万
借:应付远期外汇 799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