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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3]368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根据上述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属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的项目和范围可以实施过渡优惠政策。即新税法实施后,如果按照原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优惠政策的,可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但
财税[2002]56号文并不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因此,未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都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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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