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相关政策——
    财综[2014]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