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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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