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另行制定。
相关政策——财税[2014]39号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