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货物,主管海关应按照国货复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三)年退税、退运货物不得超过离境货物的1%。
第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企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仓退税政策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入仓退税政策。
第九条 出口企业和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