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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字[2003]63号 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3]63号 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
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
》(
工商企字[2003]63号
)规定:“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以上的行政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抽逃出资的认定具有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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