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