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六)实行欠税公告。对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称、分税种的欠税数额和所欠税款的所属期。在实施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先告之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

(七)实行以票控欠。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

(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一些生产状况不错、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掌握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强制措施。

(九)参与企业清偿债务。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

请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人机结合”,切实加强欠税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相关政策——
国税发[1996]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
渝地税发[2014]6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海地税核[2014]01号 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琼海地税限缴[2014]8号 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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