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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44号       2008-01-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本法规自2011年11月30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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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 下载: rar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