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为及时掌握2003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8)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9),于2004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路径: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2003年度清算快报)。

(二)2004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税务机关应于2004年4月20前,将本地区《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2)、清算报表(附件3至附件6)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三)附件7至附件11所列各表仅供各地退税部门参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对内容进行增改。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略)

2、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3、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略)

4、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5、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略)

6、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略)

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略)

8、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略)

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略)

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