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国税函[2009]71号 2009-0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现就税务系统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税收工作主题,扎实稳步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税务系统志愿服务体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增强税务干部社会服务意识,促进培育税务机关良好的文明风尚,提高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做好税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
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税务总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稳步推进,逐步推广,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经常化。要加强与地方各级志愿服务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职工志愿服务活动、青年志愿者行动、巾帼和家庭志愿服务活动、科普志愿服务活动、扶残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人道救助志愿服务活动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包括税收志愿服务在内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教育感召群众、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税收志愿者服务队伍构成及条件
(一)志愿者基本条件
1.乐于奉献,能够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参与公益活动;
2.身体健康,热心税收事业,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3.从社会招募的税收志愿者应具备相应的税法知识;
4.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社会公德意识。
(二)以下人员可作为税收志愿者
1.经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税务干部;
2.在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志愿者组织中注册的税务干部;
3.税务机关招募的从事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人员。
(三)志愿者招募与注册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根据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及时发布招募信息,明确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经常性招募和应急性招募,并逐步建立完善注册管理系统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税收志愿者服务内容
(一)集中或经常性税收宣传;
(二)办税服务厅内的一般**工作;
(三)参加社会其他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
以上(一)(二)项内容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五、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原则
(一)个人自愿原则
从社会招募的税收志愿者和从事志愿服务的税务工作人员,均应坚持自愿参与。一般应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从事非本人岗责工作范围内的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税务机关予以鼓励、引导,实施必要的管理。
(二)无偿服务原则
税务机关组织税收志愿服务活动,除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外,均不计付报酬,不接受与志愿服务无关的附加条件。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可对从事税收志愿服务时间长的出具书面证明,对工作突出的同志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鼓励。
(三)严格管理原则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管理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不得从事除第四条规定内容外的其他税收工作。
税务人员可以个人自愿参加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以外的志愿服务活动,应遵守国家各项法规与主办单位的要求,但不代表税务机关。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志愿服务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人们自觉为他人和社会服务、共同建设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新形势下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在税务系统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征纳关系,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