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3.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从事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二)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
  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包括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这是区分财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基本标志之一。

  (三)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素。
  《规则》将财务管理的要素归纳为风险防控、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并逐一提出规范性要求。

  三、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和登记
  《规则》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一)关于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总体上按照出资关系区分:国务院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直接负责;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应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不同级次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均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已明确的,按规定办理,未明确的,由出资额相对多的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没有出资,或者出资额不致其占控股地位的金融企业,按照相应的行政管理级次确定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的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关于财务登记。
  金融企业到财政部门进行财务登记是为了便于财政部门掌握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其性质是备案登记,而非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