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样(略)

      相关文件——
      国税发[201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