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样(略)
相关文件—— 国税发[201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