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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令2005年第452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