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农林类院校、专业);
  (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和艺术类院校、专业);
  (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和体育类院校、专业);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院校、专业)。

修改后版本——
财政部令2011年第6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