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粤国税发〔2003〕22号)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工业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其自行填开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实行先付款后抵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