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165号 2006-11-16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1]58号 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原目录)同时废止,对依据原目录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执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05]40号文件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新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2006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目录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均不再调整,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应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从2006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税函[2009]399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办发[2001]73号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
财税[2007]65号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国发[2007]39号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财税[2006]165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
国发[2000]33号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国税发[2002]47号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财税[2001]20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