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5]3号          2005-01-0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40号)收悉,批复如下:
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常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原料药、化学药制剂,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化学药”中“洛沙坦”(序号:05030117),“沙美特罗”(序号:05030602),“奥美拉唑”(序号:05030703)。2003年该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3%,2004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