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今后,我部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批复的有效期限为18个月。除有特殊原因外,对逾期未完成对外签署合同的项目,均需按新报项目重新办理。

  五、2002年2月我部和外经贸部共同印发了《财政部 外经贸部关于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开展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的通知》(财金[2002]16号),要求采购公司在收到我部关于贷款项目采购代理的确认函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实行网上项目建档。因此,各采购公司应尽快按规定办理网上登录。我部将于2002年9月底对此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网上登录者,将被视为采购公司自动放弃代理资格,届时将由有关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新的采购代理公司。

  特此通知。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清理统计表(一~四) 下载: doc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