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50号 2009-01-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关联政策——
1.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出新规 扣缴义务人风险加大
2.国税函[2009]6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补充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2.国税函[2009]698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征管政策——
1.国税发[2009]6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国税发[2009]11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国税函[2010]290号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税收案例——
1.毛里求斯某企业被认定为导管公司,不适用“受益所有人”身份 “受益所有人”判定规则最新发展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