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207号 1998-12-02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