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件4)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二)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答——国税发[2009]6号解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关联政策——
1.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出新规 扣缴义务人风险加大
2.国税函[2009]6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补充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3.国税函[2009]698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征管政策——
国税发[2009]6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11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国税函[2009]50号 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函[2010]290号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税收案例——
毛里求斯某企业被认定为导管公司,不适用“受益所有人”身份 “受益所有人”判定规则最新发展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