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发〔2003〕121号 2003-10-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废止,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废止

税屋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本文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根据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 国税发[2007]101号,附件1第六条有关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废止。 

3、根据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 国税发[2009]7号,本文附件2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固定资产除外)” 自2009年2月2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

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

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附件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条款废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