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
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143号 2007.12.5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厅、经贸委、科技厅,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试点政策,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现就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对苏州工业园区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147号)的有关规定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免税收入应单独核算,未能单独核算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远程电话咨询、远程培训、远程技术支持服务和财税〔财税[2006] 147号〕文件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当年企业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