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北方四省重组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7号     2006-03-15

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现将该集团公司对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以下简称北方四省)电信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到2011年,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上市公司收购的北方四省电信业务资产中,每年从“递延收益”中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集团公司此次重组改制过程中,其所属的北方四省的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25.81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资产评估减值68.99亿元部分,作为国有资本金减值,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所属上市公司收购北方四省的上述电信业务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